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工作人员在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的过程中,被告刘某持续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行为。7月16日,西工区法院依法对其做出拘留15日、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严厉打击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恶劣行为。
这是一起合同纠纷案,此前法庭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刘某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刘某拒不配合。经了解,刘某经营一家早餐摊。于是,7月13日一大早,法院两名干警赶到其摊位前,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在干警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刘某言语嚣张、态度蛮横,不但拒绝签收开庭传票,更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诋毁辱骂,气焰十分嚣张。法院干警对其耐心释法,然其不知悔改,恶语愈发不堪入耳,引起周围大量群众围观,造成恶劣影响。整个过程被执法记录仪拍摄留证。
法院认为,刘某对法院工作人员有辱骂等侮辱行为,并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因此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处罚措施。谁知在处罚决定书面前,刘某仍然面不改色,不以为然。直到将其送至拘留所时,刘某方如大梦初醒,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连连向法院工作人员道歉,表示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
在法院工作人员送达、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当事人要理性对待,有什么意见可以提,但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对司法工作人员有侮辱辱骂、暴力袭击等违法行为,否则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