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郭某司法拘留15日。当天,郭某被送进洛阳市拘留所。
2014年,原告宋某与被告某公司和该公司员工郭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和代理合同。郭某是公司的职员。为摆脱当时公司的困境,郭某作为“介绍人”,把原告的33万资金注入到公司,并作担保。大家都期待公司起死回生,但是事情发展的方向并不遂人愿,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更为严重的是,公司法人因其它原因销匿踪迹。原告将被告及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共44万元,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公司已空无一人,作为被执行的郭某被传唤到执行局。面对执行干警,她委屈的说,我也在公司投了几十万元,一分也没要过来,只是作为担保人才落到了如此下场,一时冲动、惹火上身,我是最冤枉的。历经此事,她感受深刻,今后真不能盲目签字为他人做担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