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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0 14:50:50


    为规范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条件的执行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或已执行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除符合前款第(一)至(四)项条件外,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还应通过现有技术手段依法进行了查找,对构成妨害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还应依法采取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追究了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至少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实;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人员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置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中的“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投资权益;

    (二)对于无法按照本条第(一)项通过网络方式查询的财产,已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对申请执行人或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进行了核实;

    (四)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对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事项的,可不再查询该项财产情况,但应制作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四)项中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二)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不能执行或应当免予执行。

    第六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立案执行后六个月内完成本意见规定的对执行人财产的调查事项。

    第七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执行人员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征询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认可的,可依职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经合议庭审查并依次报局长、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

    (二)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三)已实现的债权情况;

    (四)未履行的债务情况;

    (五)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为异议成立的,撤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继续执行;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条 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本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第十一条 执行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本规定。非金钱给付案件因代履行转化为金钱给付案件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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