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如期完成最高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和省高院提出的“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和任务,洛阳两级法院为破解执行难多措并举,开展了多种专项活动,公布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了一批“拒执”,执结了大批案件,成果硕硕。然而,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本应成为讲诚信、遵法纪、拥护配合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标杆、楷模,我市却有近30家党政机关,200余名公职人员为被执行人,此类特殊主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势必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诚信洛阳的建设。鉴于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异地管辖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都明确了实施办法与惩戒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此类案件执行工作,开展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案件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特殊主体案件是指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第二条 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敦促履行告诫书。
第三条 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殊主体是个人的还要公布其大头贴及所在单位。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报告其同级党委、政府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
(二)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惩戒;
(三)书面通报同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建设进行惩戒;
(四)为文明单位的,书面通报文明委并建议进行惩戒。
第五条 特殊主体为个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其不得评先、评优和限制其提拔、重用;
(二)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建议组织部门对其采取停职、停薪、不提拔、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三)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书面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或在政治资格审查方面予以限制;
第六条 特殊主体的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第七条 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凡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一律以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审理。
第八条 201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开展全市特殊主体案件集中执行专项行动。
对已经受理的特殊主体案件,建立台账,逐案排查,不符合“终本”程序案件及时恢复执行,执行完毕案件执行款7天内发放申请人,凡2017年5月31日前不能执结的,应当呈送中院统一指定异地执行。
第九条 特殊主体案件凡拖延执行、消极执行或者发现为特殊主体案件未报中院指定执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今后对特殊主体案件严格按照《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异地管辖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及本意见,建章立制,原则上实行异地管辖。立案后发现属特殊主体案件的,报中院指定管辖。
异地管辖后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执结或达成和解协议。凡因财产处置等原因三个月内不能执结的,书面报告中院执行局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市中院对涉特殊主体拒不执行案件情况每月一汇总,形成《涉特殊主体专报》,每月向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协汇报,接受组织监督与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