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因为向别人借钱没有借到,顿起报复之心,竟然利用受害人不在家之机,让开锁匠打开受害人房门盗窃财物。6月18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丁某窜至受害人住处,叫来锁匠将受害人房门锁打开,盗走电视、空调、洗衣机、步步高DVD、冰箱、饮水机等物品(经评估价值2760元)销赃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将所盗损失予以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被告人犯罪起因竟是因借钱不成而起报复之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