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信用卡办理业务时,不防有一双“慧眼”在偷窥卡上的卡号和密码,复制后盗窃他人财物。6月18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建江犯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建江伙同王某(已判刑)等4人,窜至洛阳市商业银行南昌路营业厅,趁被害人杨某持信用卡办理储蓄业务不备之机,偷窥到被害人信用卡卡号和密码后,即在洛阳市火车站一宾馆用随身携带的电脑和刷卡器对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了复制,并在ATM机上试卡成功。后持伪造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分10次取走卡中现金8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江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