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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致人伤 单位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1-06-20 15:23:34


乘客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紧急制动致人受伤。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交通集团公司赔偿乘客各类损失5.2万元。据了解,这是该院审结的第三起此类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0日,原告王某乘坐被告某路公交车,由于公交车司机紧急制动,造成原告摔伤。经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车受伤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人身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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