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镇平县彭营镇某村对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因此类案件涉及到老年人和抚养两个话题,老百姓纷纷过来旁听案件审理。
被告李某甲原有一子李某乙,后李某乙离家出走。原、被告于2008年8月7日签订了《招子养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招原告为养子,为原告提供食宿条件,原告负责被告的生养病死,原告为表诚心交给被告12000元,被告宅权归原告所有。双方协议签订后,原告交给被告12000元。2009年8月,被告妻子去世,原告承担相应的殡葬事宜及其费用。原告先将自己及妻子李某丙、长女汪甲户口迁至被告处,后将次女汪乙、长子汪丙并入户。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的户口未注销。该村按政策为原告一家分配了承包地。因修建南水北调工程,李某甲家按四人获得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款13496元,每人平均3374元,具体人员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汪甲。2014年至2016年原告妻子及三个子女应得土地补偿款1716元。南水北调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均由被告取走。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一起共同生活,自2013年因矛盾分开生活。
镇平县法院安子营法庭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把原、被告双方召集到法庭,并请本村有威望的人士一起进行调解,无奈原、被告双方矛盾较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主审法官对原、被告进行“背靠背”的调解,最后,原、被告同意解除于2008年8月7日签订的《招子养老协议》;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运河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赡养费及原告于协议签订时支付给被告的12000元的请求;原告承包的土地由原告耕种,被告不得干涉。
主审法官丁国志告诉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形,一定要咨询一下熟悉法律的人士,再签协议,并且要到公证机关做好公证,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没想到法庭能开到田间地头,我们还是第一次见到这样的场面,通过观看这次庭审活动,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不能用我们平时生活中的习惯,来评判法律,一定要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一位旁听群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