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应是你情我愿,能够走到一起是缘分,走不到一起也应理性看待。如果因爱生恨,进而作出伤害别人、构成犯罪的行为,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不满女友提出分手要求,通过欺骗的方式非法拘禁并强索钱款的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与鲁山县下汤镇某村村民刘某相识后,二人同居并一起从事快餐等经营活动。期间,陈某给付刘某现金10万元。2015年12月份,陈某与刘某发生矛盾后,刘某提出分手并回到鲁山县下汤镇父母家中居住。为索回给付刘的钱款,陈某以驾车外出游玩为由,于2016年2月13日将刘某及其女儿约出,先后将刘某母女二人带至南京、杭州等地进行拘禁。2016年2月18日,陈某在送刘某女儿回鲁山时被抓获。
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认为陈某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属初犯、偶犯,且无前科,本院量刑时均已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