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被告人刘某从自己吸食毒品中拿出2.07克出售,获利297元,最终以贩卖毒品罪被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男,30岁,其人生履历可谓是劣迹斑斑,2002年10月29日因犯窝藏赃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3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三进宫”的刘某没有戒掉吸毒的坏毛病,为了以贩养吸,2016年9月9日15时许,在平顶山市某快捷酒店房内,刘某分别以每克海洛因500元人民币,每克冰毒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18克海洛因、1.89克冰毒卖给马、李二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冰毒约2.07克。9月26日,刘某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10月19日,石龙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向石龙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将自己购买的毒品向他人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刘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