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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矛盾可化解 珍惜家庭共努力

发布时间:2016-11-14 15:34:40


    2016年11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不准予谢某某与袁某某离婚。

    谢某某与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于2007年6月22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7年3月4日生育长子袁某甲,2011年11月20日生育长女袁某乙。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2011年夏,谢某某的姐姐赠于谢某某个人一台冰箱,在袁某某家里。谢某某与袁某某婚后感情尚可,2010年11月份,谢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袁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谢某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袁某某离婚。庭审中袁某某写了份保证书“保证书 本人袁某某对谢某某保证以后不打不骂,什么事情她说了算,家产由她保管,一起去外边打工在一起,给我一个月考验时间。”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与袁某某已结婚九年,并育有一子一女。谢某某曾于2010年11份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袁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2011年11月20日又生育长女袁某乙,双方还是有感情基础的。虽然现在双方发生点矛盾,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珍惜一个完整的家庭,完整的家庭对子女健康成长也会十分有利。在今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多加沟通和好是有可能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谢某某在庭审中并没有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谢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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