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候某某、杨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看到组织考生作弊可以赚钱,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微型无线耳机和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候某某准备实施。2016年3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看到扶沟县将于2016年4月9日举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信息后,向考生推荐考试作弊设备。被告人李某某与联系的五名考生签订1.2万至2万元不等的委托协议,发送微型无线耳机和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被告人候某某发培训机构的名片联系考生,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在第二天的考试中望风,被告人王某某负责连接调试考试作弊设备,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网吧搜答案通过设备传送给考生。当晚因有人举报而被扶沟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三人于2016年5月18日到扶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扶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候某某、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构成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五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系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经过所在社区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判处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