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48000元予以没收。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扶沟林场高集林区油坊村段林地内非法采砂1138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341550元。经鉴定,被毁坏土地为林地,面积16.7亩,地形、地貌及植被已遭到毁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砂获取非法利益48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5月25日刑满释放。
扶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非法采砂的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收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