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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起纷争 法院判决驳诉请

发布时间:2016-11-14 15:28:56


    11月2日清晨,内乡县人民法院赵店法庭法官公开巡回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家原有土木结构房屋五间,1997年在本村邻居参与下进行了分配,原告张某之父和两名被告张甲、张乙(均为未成年人,化名)的监护人各分得两间房屋,宅基地和树木均分。九十年代,原、被告父母参与下,将旧房拆除,改建成楼房。2004年,原告祖父将家产订立遗嘱赠予年幼的孙子张甲,张甲父亲作为监护人在该遗嘱签字,后原告祖父于2008年去世。2013年该楼房被政府统一拆迁,受遗嘱人张甲、其弟张乙各分得新房178.47平方米,并分别获得安置费24556.5元、36973.8元。2014年7月,原告祖母去世前订立遗嘱,同意其丈夫遗赠意见。原告认为政府拆迁后分得的新房及安置费应作为遗产分配,形成诉争,请求判令继承遗产总额的五分之一达10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原有的土木结构房屋已不存在,且原告祖母生前对祖父的遗嘱表示同意。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原告祖父处分个人财产,并经其祖母同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为有效遗嘱,法院予以支持,遂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闭庭后,旁听群众纷纷表示,今天的庭审给大家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告诉我们在情与法发生冲突时,不仅要重人情,更要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才能家和万事兴。

责任编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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