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期间,董事长与总经理被公司的一副总经理违法“辞退”,对于副总经理在其实际经营期间的产生的债务该有谁承担?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对此欠款纠纷案件作出了认定和判决。
2006年4月,平顶山市石龙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因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董事长与总经理的管理权被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取代”,公司负责人的称谓可谓是名存实亡,公司的实际经营权也掌控在该副总经理手中。2006年5月,原告李某考虑到该公司尚拖欠自己数百万元的货款尚未归还,斟酌再三决定向公司注入资金100万元用于盘活该公司资产,该公司副总经理本着公司融资经营的目的,以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双方对借款数额和利息作出了约定,并对原拖欠李某的货款也约定了还款时间。同时,副总经理还以公司名义向李某下了聘书,聘任李某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监督经营,让李某打消了对副总经理是否已掌控公司大权以及自己是否在与公司发生的借款事实的疑虑。双方合作期间,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因职务侵占货款130余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也因经营不善,营业执照被工商部门吊销,李某多次向公司讨要此100万元的借款,作为“恢复”公司法人身份的董事长以自己对李某与副总经理发生借款事宜不知情为由拒绝归还借款,无奈之下李某将该贸易有限公司诉至了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平顶山市石龙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有银行回执单和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且收据中盖有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注明了该笔款项为暂借款,庭审审理期间公司出纳也作出此笔款项为借款的证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董事长辩称“以自己作为董事长对该笔款项不知情,不应偿还该笔款项”的理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该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被副总经理辞退违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案件中贸易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因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职才被他人有机可乘,公司融资作为正常的经营手段无可厚非,副总经理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职务行为,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此借款100万元应由公司偿还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