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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发病回家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6-11-14 15:23:58


    原告师某的丈夫闫某在上班时间发病,回家后未及时治疗,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师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13日,家住平顶山市石龙区的闫某在某焦化有限公司上下午4点班,当晚23时许,闫某感到头晕胸闷难受,并向当班领导报告,当班领导认为快至下班时间可以暂时让闫某脱离工作到办公室休息,24时闫某签退离开单位回家。到家后,闫某病情加重,于 2015年10月14日凌晨6点50分左右经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15年10月14日,闫某上班的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事故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顶山市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焦化公司表示不服,向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师某认为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为了工作仍坚持在岗直至下班,因此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一纸书状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平顶山市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对闫某的死亡应认定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应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要件。河南省人社厅的《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视同工伤作出了明确说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时,这里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 48小时之内死亡”把握。因此,本案中,闫某没有在工作岗位直接前去医院就诊,而是忽视疾病回家后造成误诊死亡的结果不符合此规定,遂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师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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