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但是有人他就偏不这么想,这不,才刑满释放不到一年,徐某就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最终以盗窃罪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
徐某,于1999年5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分别于2008年12月、2010年2月2日被发现漏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8000元,2014年2月刑满释放。走出监狱的徐某整日无所事事,便又起贼心,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伙同褚某先后盗取了王某、华某、张某、耿某的电动车,经鉴定,总价值为637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3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近日,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