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2016年4月4日23时55分许,因醉酒后超速驾驶至人死亡,近日,长垣县人民法院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超速驾驶号牌为豫G×××××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于2016年4月4日23时55分许,沿长垣县山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食博园游泳馆门前附近,撞住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马某、王某甲,致使马某、王某甲当场死亡。肇事后路人报警,李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长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系外力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甲系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43.84mg%100mL,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碰撞前,李某甲驾驶的轿车瞬时速度约为145km/h。2016年4月17日,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马某、王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马某近亲属72万元,赔偿王某甲的近亲属63万元。被害人马某、王某甲的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甲表示谅解。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肇事后路人报警,李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