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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亲家为房成冤家录音为证明断归属

  发布时间:2011-04-14 08:45:38


有人说,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还是维系双方亲情的桥梁。双方离异后亲家竟反目成仇。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一份录音作为定案依据,将原亲家房子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明确。

原告时某与被告石某夫妇原系儿女亲家。原告儿子原系二被告的女婿。2003年原告夫妇经女婿介绍住进二被告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的房屋,并付给女婿30000元,女婿将该款付给二被告。女婿与二被告的女儿离婚后几年来,原告夫妇一直在该房居住,双方并无争议。2010年8月,原告起诉来院,称该房系从二被告处购买的,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辩称并未将该房卖给原告。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界定卡和办证时的各项工本费票据,及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契税减免通知书、产权界定卡面积变更申请表等手续,并提交原告与二被告的谈话录音一份,录音资料显示,被告认可收到拿来的30000元现金,并说“关于你那证,前几年去办了几回,没办成,当时办成也就那了”。二被告认可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认可收到30000元,但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曾办理该争议房产的过户手续,并称所拿的30000元是用于其他用途。房子手续是以水电改造为由将其取走。

法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儿女亲家,故买卖房产及交付房款未签订书面协议并出具收条也符合常理。从现有证据看,本案争议房产的所有证件原件均在原告处,被告也认可收到30000元。从录音资料显示,二被告曾有意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没有办成,并且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离婚多年后,原告一直在该房居住,被告一直没有收回此房,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确实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并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应当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依照民法通则有规定,做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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