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君子爱花 取之有“盗”

发布时间:2016-11-13 18:58:23


    爱花本是风雅之事,可君子爱花应取之有道。10月27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花木案。被告人赵某被判处罚金1500元,作案工具绿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没收。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赵某开着自己的绿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先后4次盗取延津县城关镇某饭店、城关镇某体彩门市部、城关镇某超市、城关镇张某家盆栽,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取物品价值共计1580元。现被盗盆栽已发还被害人。

    经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把别人的盆栽盗回家去摆放,不仅不会给自己家里带来美丽的环境,反而是不光彩的见证。君子爱花应取之有道,希望那些所谓的“爱花人士”,请把自己的双手管住,不要做人人厌恶的“盗花贼”。

责任编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