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民董某和李某起诉要求收回企业占用的承包地一案,石龙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属于法院管辖,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2003年11月20日,某焦化有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企业占地协议,双方约定焦化公司为了建立焦化厂租赁村委会土地36亩,每亩每年占地款500元,租赁期限至企业关闭之日止。这其中含有农民董某和李某的农村承包地分别是1.5亩和3.8亩。协议签订后,焦化有限公司在该土地上建设有厂房、车间等建筑物。
董某和李某认为土地租赁价格过低,多次向有关部分反映,怎奈企业经营也是每况愈下,不积极相应配合,最终不了了之。于是,董某和李某一横心,把占地企业和村委会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原告董某和李某是农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原告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归还租赁的土地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中原告董某与被告村委会和第三人焦化有限公司对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争议作出处理。
在此类土地使用权争议中,牵扯的不是一家一户,而是众多被占用承包地的群体,法院若简单地把土地判给归农民占有使用,不仅会引起其他更多类似的纷争,而且将导致企业崩盘无法经营倒闭,引起更多的负面社会效果。政府可以对企业非法占地处罚,责令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或者征用土地然后拍卖,一劳永逸地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