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而不当的饲养方式、淡薄的法律意识,使得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鹤壁市淇滨区一儿童李某被狗咬伤后花去医疗费用1496.5元,因李某父母与饲养宠物狗的王某某对医疗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宠物狗饲养人王某某诉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2015年9月12日上午,原告李某路过鹤壁市淇滨区某大厦附近时,被告王某某饲养的拴在其自家楼道西侧的狗将其咬伤。被告认为其饲养的狗拴在自家楼道旁边,如果没有被人激怒或挑逗,是不会轻易咬人的,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满12周岁,应对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原告李某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其尽到妥善的管理保护义务,原告李某被狗咬伤,与监护人未依法严格履行监护职责有较大关系,其监护人存在明显的监护不力,在事故中存有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某某虽将狗拴在自家楼道附近,但未在养狗处作明显标识,存在安全隐患,亦有过错,酌定应当承担60%的责任。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897.9元。
温馨提示: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人身处危险之中;饲养动物者,亦应管理好所饲养的动物,在进行必要的拴养、圈养等措施外,还应作明显标识进行提醒,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