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6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却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回家,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3KM+350M处时撞住由南向北步行过公路的被害人郑某某,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醇含量为234.147mg/100ml。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扶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亦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及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