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郭某以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诉讼,虽然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履行了债务,但是被告人仍犯拒不履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5年7月2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做出(2015)鄢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2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许民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5年12月23日送达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陈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于2016年1月28日有10万元存款转移,致使其无法履行。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诉讼中,陈某已经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在此,襄城县法院法官提醒,“老赖”入刑绝不是一句玩笑话。拒不履行判决,故意玩失踪、转移财产,法律不是儿戏,小心 “耍小聪明”可能会让你秒变“阶下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