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2年5月21日时许,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中牟县段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中,与前方同向行人景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景某受伤住院。后景某就此事起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后,景某、朱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朱某赔偿景某各项共计人民币146412.67元。
2013年7月25日,景某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中牟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向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朱某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内所列义务,其间,中牟法院曾对朱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朱某仍不履行全部义务。
2014年7月7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朱某所有的位于中牟县白沙镇的自建房屋一幢;2015年10月30日,朱某明知中牟县人民法院可能将其账户冻结,即将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对其拨付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转移至范某名下。
朱某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义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景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中牟法院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告人朱某于2016年8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8月30日,经中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景某申请被告人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经过庭审查明事实,综合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