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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吸毒法不容 被判刑罚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6-11-13 18:45:10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林某、张某甲要在其居住的位于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桂陵大道南段西三巷房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仍将房间的钥匙交予他们。2016年2月21日夜里,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桂陵大道南段西三巷被告人曹某某居住的房间内,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张某甲、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等。2016年2月22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桂陵大道南段西三巷被告人曹某某居住的房间内,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张某甲、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等。2016年2月23日,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桂陵大道南段西三巷被告人曹某某居住的房间内,被告人曹某某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等。2016年3月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居住的房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近日,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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