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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拘留!

发布时间:2016-11-13 18:44:12


    司法公正需要良好的环境与秩序,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律。10月17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对一名在法院吵闹,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当事人张某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2016年1月,原告张某平、张某鑫、张甲与被告张某玉、张某良因不当得利纠纷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荥阳法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张某平多次到人民法院采取哄闹、滞留、拉扯横幅等违法手段,严重扰乱法院的办公秩序。

    10月17日,张某平再次采用非法手段影响法院正常办公,法院领导十分重视这起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正常审判秩序,在劝说、训诫无果的情况下,荥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闹事者张某平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院提醒,《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起诉本身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通过正当的途径,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希望案件当事人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如对法院的审理或裁判结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

责任编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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