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购买保险后,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粗心,没有将保险条款送达给车主,车辆发生着火后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肯定答复,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各类损失27193元。
洛阳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其名下的轿车购买了多项保险,后该车在2010年5月3日发生燃烧。经洛阳市火灾原因认定中心分析意见认为,起火原因是中央储物盒后部点烟器长时间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成灾。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车损险的赔偿前提是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且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器机械故障,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原告车辆是在停车场停放时发生火灾的,因此原告车辆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从而引发本案纠纷。诉讼中原告提交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证言一份,证明未向原告送达保险条款,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加以否认。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保多种保险,被告有义务向原告解释保险的范围及免赔事由,由于被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已经对原告履行了告知及提示注意义务,因此被告提出的免赔事由,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