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刷卡乘坐公交车自上了公交车后,,乘客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洛阳市民常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依此法索赔。今天,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这一运输合同案做出判决,判令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常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损失12.85万元。
2010年1月25日上午,常女士乘坐101路电车沿中州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芳林路至市中心医院间,因电车司机紧急刹车,导致车上部分站立乘客摔倒,常女士摔倒后被其他乘客砸倒在身上,致右腿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洛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告知书》,调查结论为,因司机刹车不当致常女士在车上受伤一事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客运合同真实有效。承运人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原告受伤是因被告的司机刹车不当造成的,故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