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从西工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江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在赔偿了原告执行款的情况下,被判处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江某驾驶机动车将肖某撞伤致残,经多次诉讼,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判决,判决江某赔偿肖某各项费用共计383380.6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江某拒不执行赔偿,肖某向申请强制执行。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于2014年4月16日对此案立案侦查,江某于同年5月4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履行终审判决的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因被告人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到案后赔偿了江某所有款项,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6月14日,西工法院依据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