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上午9时,我院在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补偿行政协议案件。此案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出台之后我院审理的第一起行政协议案件。
2003年,因新区土地开发需要,关林镇人民政府与关林镇二郎庙村九个村民组、关林镇二郎庙村委会达成协议,约定按每年每亩7000元通过村委会向村民支付补偿款,并约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每年补偿款标准按路西市场区域内三、九组土地每年亩均租金标准支付。2015年,路西市场区域内三、九组地块市场承包合同到期,市场承包金上涨,二郎庙村涉及宝龙广场三期征地的几个村民小组长提出该地块年补偿标准也应相应调整。后经信访处理无果,原告二郎庙第四、五、十、十四村民小组于2016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按每亩每年49万元支付补偿款。
此案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的问题既事关二郎庙群众切身利益,又与城市建设的规划方针密切相关,我院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主管院长与合议庭成员多次研讨开庭事宜并制定开庭方案。在院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的审理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
二郎庙村村民代表以及太康东路街道办事处、关林镇街道办事处的部分工作人员近百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