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原告:人死了谁还给我钱? 法院:法定继承人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6-03-08 09:14:49


    债务人死亡,借款打了“水漂”?2015年10月,洛阳市西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借款人(死者)之妻李某偿还原告4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两个子女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偿还责任。3月1日,笔者在该院执行局得知,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14年7月,洛阳市民赵某借给张某4万元现金,张某向原告出具借条。这笔账还没有按期还款时,借款人突然病故。当赵某向其家人索要欠款时,其家人避而不见。“人死了我的钱该向谁要?”法律知识欠缺的赵先生来到西工区法院立案庭导诉台进行相关咨询,工作人员耐心的对其进行了释疑释法。赵先生遂将张某的配偶李某及其两个子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的丈夫张某生前向原告赵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和出借人对借款经过、支付方式、地点等详尽的陈述证明,借款事实应于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借款是张某和被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张某已死亡,被告李某作为张某的配偶应当清偿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张某的两个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未明示放弃继承权,应在继承借款人张某遗产限额内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债务人死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否随着债务人的死亡而消灭?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呢?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债务人的生前债务可以随着其遗产一并“继承”,导致不知该向何人主张权利。主审法官提醒大家,在债务人死后,债权人应当留意债务人是否有合法财产发生继承,如果有继承,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的债权。借款人没有遗产,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借款人在世的配偶偿还。

    2015年,西工区法院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89件,是2014年的三倍有余。通过法律手段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而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社会诚信,消除老赖现象,使得老赖“今生”不欠“来生”债。

责任编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吴可征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