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姬某与妻子沈某协议离婚时答应将婚生女儿交由妻子抚养,离婚后却又反悔,拒将婚生女儿交由沈某,无奈之下沈某将其告上法庭。11月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沈某与被告姬某之女姬乙由原告沈某抚养。
原告沈某与被告姬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姬甲,一女姬乙。2014年12月4日,原告沈某与被告姬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婚生女儿姬乙由沈某抚养、儿子姬甲由被告姬某抚养。二人离婚后,被告拒将女儿交给原告沈某,也不让其探望两个孩子,原告沈某无奈之下将姬某告上法庭,要求抚养女儿姬乙。另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姬某离婚后,于2015年2月13日与张勋另行组建家庭,未生育子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被告女儿姬乙由原告沈某抚养。该离婚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应当履行。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