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父因为亲情阻扰警察抓捕逃犯侄儿,致使警察轻微伤,并致逃犯携带手铐当场逃脱。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3月1日晚2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一大队民警李某某、冯某接群众举报后,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抓捕逃犯包某甲,在其家中当场抓获包某某,在民警准备将其带入警车离开过程中遭到包某某伯父包某、姑鲍某某(另案处理)、妻子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阻扰,使用撕抓,口咬等方式阻拦民警李某某、冯某将包某某带走,致使包某某携带手铐当场逃脱,在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包某仍煽动群众阻拦民警不让离开。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民警李某某、冯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包某家属已赔偿事件中受伤的警官李某某、冯某并取得谅解。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包某家属已赔偿事件中受伤的执法警官,对包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包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包某当庭悔罪,表示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