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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小区行窃 拘役五月罚金五千

发布时间:2015-12-07 19:30:30


    大白天进入小区行窃,可谓贼胆包天。12月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6月1日,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在逃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李某预谋盗窃,三人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城寻找作案目标,下午3时许,三人窜至内乡县城关镇某小区北侧王某某家,趁无人在家之际,被告人李某、潘某甲翻墙入院,剪断门锁进入屋内,盗走现金2000元及组装台式电脑一台。盗窃得手后,三人驾车逃离,所得赃款、赃物三人分肥。经鉴定,被盗台式电脑价值3573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通过家属主动全部退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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