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两男子无照醉驾致人死亡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12-07 19:29:07


    两男子午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致路边两名无辜中学女生死亡,后又驾车逃逸。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此前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梁某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孟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涛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被告人梁某伟沿渑池县南韩路向南行驶,驶入318省道后向西行驶约200-300米处,将车辆交给被告人梁某伟驾驶。被告人梁某伟酒后、无证驾驶车辆行驶至渑池县果园乡太平庄村口处时,与自南向北沿道路左侧行走的中学生毛某、毛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毛某和毛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孟某涛在明知被告人梁某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驾驶肇事车辆帮助梁某伟逃匿,后二被告人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从梁某伟、孟某涛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分别为154mg/100ml、199.45mg/100ml。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伟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审理中,二被告人亲属与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孟某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为危险驾驶罪;在明知被告人梁某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驾车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又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孟某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伟亲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伟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