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只因他人不文明 自己犯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07 19:27:41


    常言说远亲不如近邻。生活在同一村庄的人,抬头不见低头见,日久天长难免会发生些磕磕碰碰,出现矛盾应采取积极、理智的方法解决,才能握手言和,邻里之间才能和谐相处。然而,商丘市睢阳区25岁的游某可不这样想,看到邻居裘某对着自家大门小便,掂起砖头就把裘某左手无名指砸成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12月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游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查明,2015年2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游某因邻里纠纷与同村对门邻居裘某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游某用砖头将裘某左手砸伤,经法医鉴定裘某左手无名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庭审中,被告人游某供述:年三十下午,我看见裘某酒后对着我家大门小便,我就骂了裘某几句,大过年的你对着人家大门撒尿,叫谁谁不生气。我刚骂了裘某几句,想不到裘某的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儿媳都出来和我争吵、厮打,把我打得受不了,我就顺手拾起一块砖头砸在裘某手上,没想到砸恁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厮打,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