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明知酒后开车是违法行为,却偏偏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行驶,自认为酒后开车不会被民警发现,结果被执勤民警逮个正着,落得获刑又受罚,后悔不已。11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15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他人一起饮酒后,不听他人劝阻,自认为曾经酒后驾车一直未被查获,于是抱着侥幸心理,持C1驾驶证驾驶晋NYK***号轿车上了路,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县城东光街途中时,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于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2.33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于某某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