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郭某和女网友祁某于2014年1月3日在网上聊天相识。2014年5月31日,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定亲时郭某给付祁某礼金11000元,祁某给付郭某1000元。举行结婚仪式前,郭某“送好”又给付祁某12000元。郭某和祁某未办结婚手续即同居生活,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祁某便回娘家不愿再与男方共同生活,并打掉怀孕一个月的胎儿。事后,祁某更换手机号,外出打工。
看到婚姻无望,郭某多次到祁某家中索要彩礼,祁某家人表示会返还给男方彩礼,后又反悔不予退还。出于无奈,郭某将祁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23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临民瓦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彩礼1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受风俗习惯影响,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和财物的习俗。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应予返还情形的,收受彩礼一方应酌情予以返还。结合本案,根据庭审情况可以认定郭某共给付祁某彩礼23000元,祁某返给郭某1000元的事实,返还彩礼时已经返还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此外,本案中郭某与祁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存在双方同居生活祁某流产支出一定费用的事实。综上,本案酌定祁某返还郭某彩礼共计10000元。
从当下实际来看,农村彩礼的数额在不断增大,双方缔结婚姻不成,索要彩礼事情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此类案件也不断增多。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且在实践当中数额一般较大,因此当双方解除婚约时,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返还的情形时综合案件实际,收受彩礼一方应酌情予以返还。同时,彩礼的范围应该有界定。需要指出的并不是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所给予的一切金钱财物都是彩礼,对彩礼不能作过意狭窄的解释或过于宽泛的扩大。彩礼主要表现形式应该界定为礼金,即现金为宜。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衣物、及往来女方及给予女方亲戚家的礼品等不宜界定为彩礼,应视为一般性赠与,一经送出,不能撤销,在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要求返还不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男女之间赠送首饰、戒指已经超出了人们认为的一般友谊范围,只有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才会送女方此类物品,因此他应是彩礼以外应予返还的婚约财产,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馈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