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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娃娃把车划 嗨了自己“坑了爹”

发布时间:2015-12-05 10:14:45


    调皮是孩子们的天性,可对于小王来说,孩子的天性给他带来了不小的烦恼。邻家刚满四岁的“熊孩子”在自己的爱车上做起了“画”,可孩子的家长却拒不承认,气得小王是着急干瞪眼。2015年12月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王明宇赔偿小王车辆损失2650元。

    原告小王诉称,2015年6月5日上午8点左右,他发现邻居王大爷家的4岁外甥女玲玲带着妹妹拿硬物对自己的爱车进行刮划,小王将她们赶走后找王大爷协商车损赔偿事宜,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王在四天后报警,但是双方仍旧僵持不下。一周后,小王再次发现车上多出了几道划痕,一查监控,发现又是调皮的玲玲。看着爱车伤痕累累,小王欲哭无泪。再次找王大爷协商未果后,小王一纸诉状将玲玲、玲玲爸和王大爷三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支付车辆维修费6500元,误工费及其他费用1000元。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小王考虑到自己与王大爷做了多年的邻居,为了化解双方矛盾,自愿将汽车维修费减少到2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大爷谈话录音显示其知悉认可玲玲划车一事;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玲玲在其车辆引擎盖上摩擦。根据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原则,原告提交的录音和监控录像能够证明其车辆系玲玲划伤,鉴于玲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大爷的儿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王大爷承担责任和要求误工费均无法律依据。关于车辆具体损失问题,王大爷在庭审中表示如果法院认定系其责任则认可车辆损失为4650元,但是庭审后小王表示因双方系邻里关系自愿将诉讼请求减少至2650元。结合以上情况,牧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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