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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实不该 判刑三年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5-12-04 09:52:35


    为非法谋利,竟将单位的款项挪给开发公司使用。12月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钱某于2013年3月8日、10月6日先后两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所收取的费用72万元及某单位预交的保证金50万元,共计122万元,挪用给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从中非法谋利16.68万元。案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归还,案发后,将非法谋利16.68万元上交。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钱某主动投案。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在任内乡县某单位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钱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案发前已全部退赔了赃款,案发后已将违法所得全部上交,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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