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岁的崔某,曾因犯盗窃罪,三次入狱。然而多次入狱的崔某出狱后仍不知悔改,在2014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后没过久,崔某就又干起了自己的“老本行”。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12月2日,崔某因犯盗窃罪再次站到了被告席上。
2015年1月13日凌晨2点左右,崔某来到禹州市方岗镇中心学校,趁着夜色,在学生都熟睡之际,悄悄进入了男生宿舍先后盗窃了401、402、403和408宿舍,在盗取了几百元钱后,未被发现的崔某胆子又大了起来,之后又来到女生宿舍,先后进入女生402、403、404和405宿舍实施盗窃。一晚连续盗窃了8间宿舍的崔某,共窃取学生现金约900余元。
1月19日凌晨2点左右,崔某又来到禹州市方岗镇中心学校,趁人不备,将停放在学校院内的一辆雅迪电动车盗走,被人发现后崔某将电动车丢弃后逃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96元。
这次未能得手的崔某在1月份,又多次去到禹州市火龙镇吴某家中,趁无人之际共盗取小麦800余斤、白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小麦价值880元,被盗电动车价值1096元。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崔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