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氏”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民政部门与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案件又不涉及公益诉讼,民政局可以支持“无名氏”近亲属提起诉讼,但是不宜成为“无名氏”索赔案件的适格原告。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名氏”交通事故纠纷维权案件。
2014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豫E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方路段时,与步行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老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步行老人)无事故责任,现死者身份未查清。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该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8182.3元,庭审时变更为368182.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台前县民政局并非本次事故受害人近亲属,且并未给受害人支付任何费用,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故驳回原告台前县民政局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