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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死亡索赔 民政局原告不适格

发布时间:2015-12-03 14:56:58


    无名氏”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民政部门与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案件又不涉及公益诉讼,民政局可以支持“无名氏”近亲属提起诉讼,但是不宜成为“无名氏”索赔案件的适格原告。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名氏”交通事故纠纷维权案件。

    2014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张某驾驶豫EV****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方路段时,与步行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老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队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步行老人)无事故责任,现死者身份未查清。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该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8182.3元,庭审时变更为368182.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台前县民政局并非本次事故受害人近亲属,且并未给受害人支付任何费用,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故驳回原告台前县民政局的起诉。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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