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明知他人欲出售的电动三轮车系盗窃所得,仍以低价购买,本来想占个便宜,结果触犯了刑律获刑又受罚,后悔不已。10月2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路某某(已判刑)盗窃他人一辆银白色双鹿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325元。被告人徐某某得知后,因贪图便宜,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以2000元的价格予以购买。案发后,该银白色双鹿牌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受害人何某。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