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虎头藏獒的被告人梁某红,犯盗窃罪,11月25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梁某红,系新野县上港乡梁营村人。2014年2月1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梁某红伙同张某京(已判刑)窜至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湍口村6组,张某京将何某丽系在路边电线杆上的虎头藏獒铁链解开,梁某红与张某京一起将狗盗走。经鉴定,该虎头藏獒价值6000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梁某红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藏獒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