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一饭店打工的王某,辞职后手头紧,连吃饭都成了问题,于是想到了以前打工的老东家,遂利用熟悉饭店环境的便利,进入饭店盗窃。11月2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23时许,辞职后的王某身无分文,便在街头瞎转悠,转到以前打工的饭店附近遂想找以前的同事混饭吃,见饭店已下班,就产生了投点钱花花的想法。于是,王某用剪刀将饭店门锁撬开,并在厨房找到一个围裙搭在头上遮挡,将收银台抽屉内现金2900余元盗走。2015年7月8日23时许,接群众报警举报,公安机关在一网吧内将王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