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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不和打伤人 赔偿判刑悔不该

发布时间:2015-12-02 11:00:14


    酒后跟朋友一起去足疗店洗脚,因琐事引发争执,继而大打出手,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结果触犯法律不仅赔偿损失还被判刑。11月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9月6日,郭某酒后在南召县皇路店镇某足疗店洗脚时,与韩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引起厮打,在厮打中郭某用拳头将韩某某的鼻骨打骨折,用暖水瓶将足疗店服务员闻某某的左臂烫伤。后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闻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郭某外出打工被网上追逃,2015年5月20日,郭某在江苏省太仓市被抓获。2015年7月6日,郭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某某、闻某某经济损失32000元,被害人韩某某、闻某某对郭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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