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竟会收到法院的传票,而将她告上法庭的人却是前夫生前的“债主”。已经离婚的她有义务还钱吗?
离婚后 突然“飞来”6万元债务
吴女士与前夫张某经过了8年的婚姻生活,两个人最终因为感情问题于2014年3月28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吴女士生活的一直很平静,怎么也没想到前夫在离异前竟欠下了6万元的债,而她却被债主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
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自己离了婚还被送上被告席,想起这些,吴女士是满肚子的委屈,“他借了6万?可我知道的就1万啊,怎么又多了5万?肯定是他相好的花了。再说了,钱是他生前借的,我们都离婚了,我也没花他的,是他的个人债务,凭什么要我还?”原来,张某生前有了第三者,并且还有了孩子,所以吴女士认定,钱一定是那个女人花了,自己根本就没还的理由。
事实上,从2013年7月到2014年2月之间,吴女士的前夫张某曾以还房贷困难、家人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分四次向朋友老马共借款6万元。但不幸的是,张某于2014年4月因病去世,倍感无奈的“债主”老马这才将吴女士告上了法庭。
前夫过世 债主向前妻讨债
债主老马说起这事也觉得特无奈。张某借钱时说他要还房贷,可最近手头紧,问老马能不能帮帮忙。一向仗义的老马见朋友有困难,立刻就答应下来。2013年7月25日,老马借给张某30000元,张某给老马写了一份借据。2013年12月9日,张某又开口向老马借1万块钱,说等回来一起还,限期20天,张某拿到钱给老马写了收据。
此后,2013年12月29日、2014年2月29日张某又以别的理由向老马借了5万元,也都打了欠条。除去这期间还给老马的3万元,张某还欠老马6万元钱。可老马没想到,这6万块钱自己是再也要不回来。
2014年4月15日,张某因病去世。这个消息,对老马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伤心朋友离世的同时也担心自己借出去的6万块钱没了着落。去找张某的前妻吴女士,对方却说二人已经离婚,自己没有理由替前夫还钱。
“我去找他前妻,她说她根本就不知情,还说他们已经离婚,没理由还钱。可这钱明明就是他们离婚前借的啊,张某人都没了,我不找她找谁?我也是没办法了,钱总得有人还吧。”最终,老马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60000元。
债务应当清还 法院判决夫债妻还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吴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老马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均有借条为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的债务发生在吴女士与前夫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上述债务应为吴女士与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鉴于张某已去世,吴女士对所欠债务有清偿的义务。而吴女士所说借款被第三者所用,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偿付老马借款本金60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主审本案的张郑军法官说: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此借款被他人所用,而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开销中,因此,属于婚内债权,前妻吴女士有义务替前夫清偿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