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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落榜生入高校敛财构成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2-02 10:54:23


    家住河南省永城市的曹某锋,男,1964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就是这样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物,却与朋友谢某(在逃)合伙声称可以“运作”高考落榜生到正规高校去上学,还可以享受国家统招生一样的待遇,能领取正规的高校毕业证。

    俗话称有病乱投医。2013年7月,孩子高考落榜后无计可施的李某、唐某、蔡某均对曹某锋、谢某能“运作”落榜生上高校的言辞深信不疑,分别支付谢某、曹某锋“活动费”25万元、12.5万元、11.8万元。曹某锋与谢某还与以上家长们签定了所谓的“协议”,承诺若办不成退还全部费用。然而,得到上述款项后,曹、谢二人私分,谢某却不知去向。

    曹某锋、谢某等人根本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去“运作”落榜生进入高校。东窗事发,绝望的几位落榜生家长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曹某锋退赔了40000元,谢某家人退赔了170000元,但为时已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经公安机关侦察后移交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起诉到永城市人民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以上事实,认为曹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17日判决曹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曹瑞锋违法所得退赔本案各被害人。

    曹某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经依法审查,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该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洛阳西工法院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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