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由于一时侥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50棵,结果触犯了刑律。11月6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和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5年7月5日至6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一乡镇某村南地砍伐杨树50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50柱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9.6853立方米。2015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主动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案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